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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介绍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7-05-16 12:52:52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负责对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核查人员、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的逐步理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
 
 
 
 

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 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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