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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4.3受理批准的有效期
已经受理的申请单位可以按《评审细则》的规定进行受理范围内的D级压力容器试制工作,受理的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5.产品试制
5.1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以备审查。试制产品图纸应有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
产品试制前,申请单位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申请对其试制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由省局授权的检验机构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5.2 试制产品范围、数量的要求
试制产品应满足“《评审细则》附件A特种设备许可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数量”的要求。
压力容器试制产品数量
序号
|
申请产品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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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成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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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在制品数量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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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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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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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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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2
|
1台
|
1台
|
5.3 试制产品应满足《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质量体系的建立应满足《基本要求》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且在试制产品的过程中运转正常。
6 鉴定评审
6.1 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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